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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岗位员工应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负责人无关。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单位成立的应急处置技术组,要包括工艺、设备、安全、领导和管理等人员。
《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作业是企业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
《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对本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是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责任追究期间擅离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