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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密防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若干措施,鲁安发〔2022〕12号,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应急装备,设置警示标志。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按照规定需要到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测检验的,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到现场,在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论中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三基”“三律”工作指南》要求,分期分批组织宣贯培训,指导规范企业抓基层、打基础、练基本功;抓劳动纪律、操作纪律和工艺纪律。
依据《关于严密防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若干措施》,未经审核和批准的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一律不得实施。
依据《关于严密防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若干措施》,有限空间存在易燃易爆风险的,作业人员要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防爆工具。
依据《关于严密防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若干措施》,严禁不佩戴任何防护用品和装置的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依据《关于严密防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的若干措施》,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禁不佩戴任何防护装置进入有限空间施救,严防外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防止伤亡人数扩大。
依据《关于严密管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的通知》(鲁安办函〔2023〕21号)的要求,装置设施出现泄漏等异常状况时,应全面准确研判安全风险,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