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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鲁安发〔2022〕4号,“晨会”主要内容、员工签到等资料应齐全并存档备查。
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鲁安发〔2022〕4号,一线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晨会”,并由本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鲁安发〔2022〕4号,召开“晨会”,由安全总监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关于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举报的通知》要求,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取举报信件,并可在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线索。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规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应该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推动企业加强设备完好性管理,开展预防性维修,保障设备的安全平稳运行,在专人监管下可带“病”运行。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属于较大或者一般风险的,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可以酌情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