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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人员应当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矿山安全管理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消除和控制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不良行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最大限度的减少伤亡事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矿山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企业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
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