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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地下矿山企业要把“六大系统”有关内容纳入矿山应急预案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入井人员进行“六大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了解、掌握并正确使用“六大系统”有关设备设施,真正发挥“六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切实提高地下矿山抵御各种风险和灾害的能力。
68.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如地下矿山排水系统、机械通风设备设施等。
67.对于多人遇险待救时,应根据“先活后死、先轻伤后重伤”的原则进行抢救。
66.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备案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时未主动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65.在尾矿库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
64.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核心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63.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62.电流作用于人体的时间长短,对人体的伤害程度没有影响。
61.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但不必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0.矿山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