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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不包括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324.设计主平硐和主要运输巷道的断面时,要考虑运输能力,通风的要求,不用考虑通过坑内大件的要求。
32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认定为谎报。
322.处于地震烈度高于4度地区的排土场,应制定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
321.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集中归档保存,避免丢失。
320.回收废巷道的支护材料,应由里向外进行。
319.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318.竖井施工时,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应串联并通达井口,指定专人负责。
317.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以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和控制为基础,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实施达到规范人员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316.某采石场位于天气变化无常雷雨多发地区,属个体私营企业。采石场现场没有安全生产管理员,没有安装避雷设施。2008年5月26日下午6时30分,采石场民工苏某等人正在山脚下协助铲车装石头,他们打算装完当天的最后一车就收工。而采石场炮工李某(没有爆破作业资格证),已在距苏某等人数十米的石山上装好炸药,打算等苏某等人走后进行爆破作业。这时,闷热的天气发生了变化,乌云密布,电闪雷鸣。没多久,一道亮光从采石场划过,随后响起一声巨响,有些石头从山上滚了下来,造成一人重伤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上述事实,请判断,企业应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爆破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