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维修单位完成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 维修工作后,应当由()按照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 的形式签发维修放行证明
A
适航监察员
B
授权的质量人员
C
授权的放行人员
D
授权的工程技术人员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航空器维修放行证明的签发主体,属于《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的核心要求。
根据CCAR-145部第145.35条(维修放行)明确规定:
“维修单位完成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后,应当由**经维修单位授权的放行人员**,按照民航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签发维修放行证明。”
关键点解析如下:
- **C选项“授权的放行人员”是正确答案**。
放行人员是经维修单位正式授权、具备相应机型/项目资质、并通过民航局或其委托机构考核认可的特定岗位人员。其核心职责就是对已完成的维修工作进行最终技术符合性确认,并独立行使放行权。该授权须在维修单位《维修管理手册》中明确,并报民航局备案。放行人员既非泛指所有技术人员,也不等同于质量或工程岗位人员。
- **A选项“适航监察员”错误**。
适航监察员是民航局行政监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适航监督职权,不参与具体维修实施,也不签发维修单位内部的维修放行证明。其职责是监督检查维修单位是否合规运行,而非替代放行。
- **B选项“授权的质量人员”错误**。
质量人员(如质量经理、质量审核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审核与评估,确保维修活动符合规章和手册要求,但**不直接承担维修工作的技术放行责任**。质量职能与放行职能在CCAR-145中必须保持独立(即“质量独立性原则”),以避免利益冲突和职责混淆。
- **D选项“授权的工程技术人员”错误**。
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维修方案制定、工卡编制、技术支援、重大故障分析等,属于技术支持角色。其授权范围不包含维修放行权;即使具备深厚技术能力,未经专门放行授权及相应机型签署资格,亦无权签发维修放行证明。
补充说明:
依据CCAR-145部,放行人员需满足三项基本条件:(1)持有相应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2)具备所放行机型/项目的签署资格;(3)经维修单位明确授权并纳入其放行人员清单。放行证明形式包括:航空器整机放行的《适航批准标签》(AAC-038)、部件放行的《零部件放行证书》(AAC-038)或维修单位自制的等效文件(须获局方批准)。
综上,本题唯一符合规章原文和职责定位的选项是C:授权的放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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