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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
670
单选题

维修单位完成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后,应当由授权的放行人员按照()签可发维修放行证明。

A
 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
B
 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
C
 维修单位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
D
 质量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航空器维修放行证明的签发依据,属于民用航空维修法规体系中的基础性知识点。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第145.31条明确规定:“维修单位完成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后,应当由经授权的放行人员按照民航总局(现为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签发维修放行证明。” 需要说明的关键点如下: 1. **法律依据层级**:维修放行证明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文件,其格式、内容和使用方式必须统一规范,以确保全国范围内维修活动的可追溯性、一致性和适航安全性。因此,该形式必须由国家民航主管部门——即中国民用航空局(原民航总局)统一批准或认可,而非由地区管理局、维修单位或其内部质量部门自行确定。 2. **选项辨析**: - A项“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正确。此处“民航总局”为法规原文用语(CCAR-145部颁布时的主管部门名称),现行实践中即指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该表述符合规章原文及适航管理要求。 - B项“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错误。地区管理局是民航局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监管与审查,但无权单独批准维修放行证明的法定形式;其权限限于对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监督,不包括制定放行文件格式。 - C项“维修单位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错误。维修单位可制定内部工作程序,但放行证明作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适航文件,其形式必须符合国家适航规章,不得由单位自行决定。 - D项“质量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错误。质量部门是维修单位内部职能机构,其职责是确保维修过程符合经批准的标准,但无权创设或批准具有法定效力的放行文件形式。 3. **延伸知识点**: 维修放行证明主要包括三类: (1)航空器整机放行——签署《民用航空器维修放行证》(AAC-038); (2)部件放行——签署《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AAC-038); (3)航线维修放行——可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 上述各类文件的样式、填写要求及签署权限均由民航局统一规定,并在咨询通告AC-145-12等文件中予以细化。 综上,正确答案为A。该选项准确体现了适航管理中“统一标准、分级监管”的基本原则,即技术标准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设定,执行与监督由各级机构依权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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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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