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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考试
670
单选题

维修单位完成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后,应当由授权的放行人员按照()签发维修放行证明。

A
 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
B
 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
C
 维修单位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
D
 质量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航空器维修放行证明的签发依据,属于民用航空维修管理中的基础法规知识。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第145.31条明确规定:“维修单位完成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后,应当由经维修单位授权的放行人员,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民航总局(现为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签发维修放行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关键点如下: 1. **法律依据层级**:维修放行证明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文件,其格式、内容和使用方式必须统一规范,以确保全国范围内维修活动的可追溯性、一致性和适航安全性。因此,其形式必须由国家民航主管部门——即中国民用航空局(原民航总局)——统一批准或认可,而非由地区管理局、维修单位或内部质量部门自行确定。 2. **选项辨析**: - A项“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正确。此处“民航总局”为法规原文历史表述,现行有效规章中已更新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但题干沿用原术语,符合法规溯及语境;且该选项准确反映CCAR-145部的强制性要求。 - B项“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错误。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维修单位的日常监管和部分许可事项,但无权制定或批准维修放行证明的法定形式;其权限不得超越规章授权。 - C项“维修单位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错误。维修单位可制定内部工作程序,但放行证明作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适航文件,其法定形式必须由局方统一规定,单位无权自行创设。 - D项“质量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形式”:错误。质量部门是维修单位内部职能机构,其职责是监督质量体系运行,不具有对外设定法定文件格式的权限。 3. **核心知识点延伸**: - 维修放行证明包括:航空器整机放行的《维修放行证》(AAC-038表)、航空器部件放行的《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AAC-038表或等效形式),均须采用CAAC批准的标准格式。 - 授权放行人员必须经过维修单位提名、局方备案,并持续满足资质要求(如经历、培训、授权范围等),其签字行为代表对维修工作符合经批准的数据和标准的最终确认。 综上,正确答案为A。该选项严格遵循CCAR-145部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适航管理中“依法放行、统一标准、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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