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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范围内容,涵盖各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 )情况。
220.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计的办公用房信息,经本级( )签批后,上报至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219.( )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218.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利用的,( )会同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217.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市级、县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 )批准后实施。
216.《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于( )年颁布执行。
215.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 )批准后实施。
214.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 )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213.(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212.( )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