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海关数据开放申请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保护其商业秘密或反不正当竞争而诉求实施合法保护的,一律不予开放。
海关不主动开放数据,所有开放的数据均为依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外及境外组织机构申请而提供。
《海关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海关数据,是指基于海关行政相对人申报,以及海关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所形成的数据记录和汇总信息。
数据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核心数据、重要数据的识别标准,组织指导对海关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指导数据的处理活动。
海关数据分类分级时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安全定级,待分级数据单元包含多个级别数据时,应按照最低级别数据对象对该数据单元进行定级。
海关数据是海关的重要资产,在维护国家经济和信息安全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重要的数据资源。
定为国家秘密的海关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和《海关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等法律法规开展分级保护工作。
核心数据是指对领域、群体、区域具有较高覆盖度或达到较高精度、较大规模、一定深度的重要数据,一旦被非法使用或共享,可能直接影响政治安全。
外部类数据,指海关从境内外机构交换、共享、购买或通过互联网采集等方式获取的数据。本类不含行政相对人依法向海关申报、传输的数据(属监管管理类数据)。
根据数据重要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危害程度的变化以及附加特征属性,对海关数据分类分级进行不定期审核并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