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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企业有破产、注销、解散、倒闭或“三无”企业生产手(帐)册逾期的,按照海关总署、商务部2004年第19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确保程序合规。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
某加工贸易企业将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运回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因没有利用价值由承揽企业直接销毁。
涉嫌走私的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核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办法。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或者核销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
加工贸易企业对因生产工艺导致的配棉生产,企业应准确申报成品单耗的保税比例或仅申报保税棉花的耗用量,海关仅对使用的保税棉花进行核销核算。
棉花加工贸易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延期或手(账)册内货物余料结转时,企业需要再次向海关提供配额证。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采用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模式的,原则上应由牵头企业统一设立手(账)册,成员企业需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按照外发加工方式办理有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