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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海关协助执行( )的,海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办理。
法院要求查封、扣押的执行标的,已经先期被海关采取( )的,业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已采取措施的相关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海关依法处理完毕后尚有余物余款的,可以协助法院执行。
法院未通知海关,直接对海关监管货物、保证金等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划拨等执行措施的,业务部门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会商法制部门主动联系法院,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 )。
法院未通知海关,直接对海关监管货物、保证金等采取()、划拨等执行措施的,业务部门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会商法制部门主动联系法院。
业务部门发现协助执行标的已经被其他行政、司法机关( )的,应当及时会商法制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要求协助执行的法院。
在协助执行过程中,业务部门发现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法院书面说明。
海关应当建立由( )等共同参与的协助法院执行机制。
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海关协助执行下列事项的,海关应当本着( )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办理。
申请单位要求出具证明的,必须以正式函提出,并载明需证明的( )等事项。
负责海关法律事务接待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按照( )办理,维护海关整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越权办理、故意刁难、推诿扯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