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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由于货物是海关扣留的,因此应当由海关承担赔偿责任。
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不能实施依职权主动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权利人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总担保的担保事项发生期间为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总担保。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之和,此金额不足20万元的,总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由于货物是海关扣留的,因此应当由海关承担赔偿责任。
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以下哪些情形下,应当终止举行听证:()
以下哪些情形下,应终结行政处罚的执行:()
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行为,海关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以下哪些量罚是适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