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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依职权调查处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海关必须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申请。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侵权行为有犯罪嫌疑的,海关应将案件移送缉私局侦查。
总担保适用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各类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
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在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权利人提出申请但未提交担保的,海关可自行调查。
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在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
海关自没收侵权货物的决定送达收发货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货物处置,且非因收发货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货物处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支付3个月后的有关费用。
依职权主动保护模式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通知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海关没收侵权货物以及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