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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裁量基准[[三]]》规定的“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当事人在全国海关范围内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记录。
经海关调查认定侵权物品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但在海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或者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由海关予以收缴。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海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物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场,或者因申报信息不齐全或者明显虚假而无法通知当事人的,海关可以要求[[邮政、快递企业]]作为见证人。
海关在邮递、旅检及快件渠道发现涉嫌侵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或者商标标识数量在[[200]]件以下,且当事人声明放弃的,海关可径行予以没收处理。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