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报资讯中心对于需要国内有关部门配合提供答复口径的,应当在受理咨询后以()形势通报国内有关部门。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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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类)对于符合《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用于对相关投资项目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的,如果该投资项目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可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专业类)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纳税义务人破产的,其应缴税款可予免缴。
(专业类)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专业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鼓励项目减免税优惠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限于本企业自用。
(专业类)在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可以凭其与境内金融机构共同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作为担保形式。
(专业类)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
(专业类)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无需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专业类)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海关总署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减免税申请人均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专业类)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填报投资比例栏目,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方与境外投资方的投资比例,格式为“境内:境外”,如境外投资方的投资比例为25%,本栏目填报75:25,外商独资企业本栏目填报0:100。
(专业类)《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经过一次延期后,在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可以再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