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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原产于中国的材料在澳大利亚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应当视为澳大利亚原产材料。
海关是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唯一的签证机构。
申报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 在以电子方式上传未再加工证明文件时, 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确认书》无需上传。
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应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项下,补发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申报进口时,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声明。
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格不应纳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台湾原产地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在计算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值时,零售用包装材料不应计算入内。
“在途农产品”是指,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有关农产品。
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且货物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应据实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填报计税必要信息。凡信息填报完整准确的,系统自动计税;信息填报不准确、系统无法实现自动计税的,转为人工核查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