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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属于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受到限制的范围。
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进行调整时,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的,海关可以不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直接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海关在对进口货物实施估价时,经纳税义务人提出口头申请,可以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
跨国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拨使用旧机电产品的,应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反映设备原值的相关单证(原购入或生产相关凭证),重点审核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情形。
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加权平均的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为了对佣金、经纪费等费用是否应税作出准确的界定,海关不应当以相关代理、经纪合同的名称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中间人或代理人在相关交易中承担的功能作为判断标准。
在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同时存在被估货物的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类似货物价格和同一生产国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货物价格,应当以前者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其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也可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进口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等软件的介质,如果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则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如果有证据表明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则海关不接受其成交价格,必须采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