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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业务协调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确有理由不接受联合研判意见的,由部门协调发起部门及时书面反馈不接受的理由。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协调管理办法(试行)》,对综合协调意见会签达成一致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综合协调意见认真组织落实,并通过调整职责分工、制修订制度办法、优化业务流程、完善信息化系统等形式固化协调成果。
部门协调指多个部门、单位间自行开展的业务协调。综合协调指对于部门协调未能有效解决的,由相关部门、单位发起,综合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协调。
“操作规范全面程序化”聚焦业务流程不规范、操作不统一,跨关区、跨部门、跨岗位衔接不畅等问题,通过业务流程的标准化和计算机程序化,实现各业务条块、各作业环节的无缝衔接,打通智慧海关的“循环系统”。
2023年全国海关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海关重点工作的格局是“1+1+6”,其中,第一个“1”就是建设智慧海关。
海关经检查发现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或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可予以收缴。
出口货物未退出海关监管区不得录入不予出口。
检查发现异常,不允许货物出口的情形,包括取消订单、无法赶上船期等非检查发现异常导致无法出口的。
因布控规则要求等情况,对同一查验细化单进行多次查验处理结果录入,原则上应在原处理结果基础上进行复选。
检查作业处理结果为复选,对于担保放行、补(退)税、知识产权保护、补监管证件、补证明文件、技术整改、检疫处理、一般行政案件立案或刑事案件立案等过程性处理结果,在全部处理完毕后,应复选放行、退运、销毁、警告、罚款、没收、不予出口等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