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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类)《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对所列商品的行业分类,主要为查找方便。在实际执行中,进口本目录中的列名商品,一律不予免税。
(专业类)国内投资鼓励项目项下进口84—90章二手机电设备不予免税。
(专业类)某外商投资企业(内外资比例80:20)在鼓励项目项下进口二手数控机床,可予以免征关税征收增值税。
(专业类)集成电路设计、先进封装测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进口设备,《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项目名称”栏应填报“集成电路产业进口货物”。
(专业类)对于符合《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用于对相关投资项目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的,如果该投资项目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可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专业类)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专业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鼓励项目减免税优惠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限于本企业自用。
(专业类)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海关总署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减免税申请人均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专业类)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填报投资比例栏目,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和自有资金项目,本栏目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方与境外投资方的投资比例,格式为“境内:境外”,如境外投资方的投资比例为25%,本栏目填报75:25,外商独资企业本栏目填报0:100。
(专业类)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