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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类)减免税申请人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以及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按照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先予放行的货物,因其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相关货物不属于减免税货物,海关无需后续管理。
(专业类)税收优惠政策或其实施措施规定可以办理税款担保的,“担保政策依据”栏统一填写“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专业类)《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用汇额度与实际进口成交币种不同,由于汇率变化引起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折算后超出减免税备案用汇额度的,海关可根据合同签定时的汇率调整用汇额度。
(专业类)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免税进口自用设备。
(专业类)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专业类)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后签订的日期计算抵押贷款向主管海关备案的时限。
(专业类)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民间借贷机构办理贷款抵押。
(专业类)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发行海外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投资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专业类)进出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
(专业类)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单位,可以办理结转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