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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类)某企业采用两步申报模式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在进行概要申报后发现货物涉及减免税确认,向主管海关申请该货物减免税,主管海关予以受理。
(专业类)某外资项目2017年12月经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确认鼓励项目,主管海关据此予以备案。执行年限内,受疫情影响项目单位向主管海关申请延长建设年限。经审核,主管海关认为不影响项目性质及产业条目适用,可以凭企业提交的说明直接办理企业项目延期。
(专业类)某外商独资企业A公司拟进口茶饮料灌装瓶用制瓶机和制盖机,认为本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41条“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条目,以上2种机器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肯定可以免关税。
(专业类)甲公司被国家发改委牵头核定为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产品类型为彩色滤光膜)生产企业,该政策下,甲公司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 的免税。
(专业类)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纳税义务人破产的,其应缴税款可予免缴。
(专业类)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取得《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并已向海关办理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相关手续的,主管海关应当解除税款担保。
(专业类)减免税货物结转时外资企业向内资企业转让的减免税货物,原进口货物不能为二手设备。
(专业类)减免税申请人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以及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按照规定办理税款担保手续,先予放行的货物,因其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相关货物不属于减免税货物,海关无需后续管理。
(专业类)税收优惠政策或其实施措施规定可以办理税款担保的,“担保政策依据”栏统一填写“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专业类)《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用汇额度与实际进口成交币种不同,由于汇率变化引起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折算后超出减免税备案用汇额度的,海关可根据合同签定时的汇率调整用汇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