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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类)甲公司在享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过程中,因业务调整,其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是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确定结果函告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在总署转发函告前,甲公司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专业类)甲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研发中心由省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核定为外资研发中心(无独立法人);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投资项目取得了省发改委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丙公司为国内投资企业,其投资项目取得了省工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2022年4月,甲公司外资研发中心和丙公司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别免税进口了一台“三坐标测量仪”,2023年5月,乙公司拟分别与甲、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上述“三坐标测量仪”,甲公司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丙公司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专业类)某进口减免税货物于2020年1月15日申报进口并于1月18日放行,随后于2021年6月20日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使用,该结转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应由[[2020年1月18日]]起算。
(专业类)某公司2022年进口一台减免税设备,放行日期为5月10日,进口完税价格100万美元,2023年3月因经营问题该公司需将设备进行转卖,并于3月26日在海关完成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请计算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为[[11]]个月,并计算补税价格为[[69.44]]万美元。(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专业类)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如未按规定提交年报的,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_、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_等相关业务的,海关不予受理。
(专业类)某外商投资鼓励项目,区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1月5日出具XX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省发改于2023年4月3日出具鼓励项目确认书,项目执行年限为:2年(2023—2025)。请问该项目的立项日期应填写为[[20230105]],开始日期应填写为[[20230403]],结束日期应填写为[[20251231]]。
(专业类)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专业类)《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申报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专业类)新申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在下年度1月1日前未印发,可凭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专业类)自2020年3月2日起,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收货人申报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填报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