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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类)“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中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专业类)某中外合资企业于2022年10月1日进口了价值660万美元的免税设备,项目性质为外商投资鼓励项目。2023年2月28日,主管部门批准该公司投资总额由700万美元减少至12万美元,注册资本由350万美元减少至9万美元,中外股比不变。2023年3月6日,该公司向主管海关报告上述变更情况,海关于当日受理。请问,海关应当对该公司已进口免税设备中的[[648]]万美元设备,以日期[[2023年2月28日]]为折旧截止时间,补征税款后解除监管。
(专业类)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或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其终止的,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或者终止情形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专业类)根据《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对于采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申报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在[[概要申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专业类)对于因年度税则税目的调整、《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所列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原因,导致其中设备名称和对应的税则号列不一致或产生矛盾的,应以[[设备名称]]为准。
(专业类)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列名、且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不予免税指标限制的商品,若[[两]]项及以上指标优于不予免税限制,该项商品即可予以免税。
(专业类)2023年3月10日,甲公司向海关提出申请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经主管海关同意后,该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0日和2023年3月23日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该公司应在[[2023年4月21日]]前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提交主管海关备案。
(专业类)甲公司在享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过程中,因业务调整,其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是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确定结果函告海关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在总署转发函告前,甲公司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专业类)甲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研发中心由省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核定为外资研发中心(无独立法人);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分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投资项目取得了省发改委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丙公司为国内投资企业,其投资项目取得了省工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2022年4月,甲公司外资研发中心和丙公司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别免税进口了一台“三坐标测量仪”,2023年5月,乙公司拟分别与甲、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上述“三坐标测量仪”,甲公司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丙公司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专业类)某进口减免税货物于2020年1月15日申报进口并于1月18日放行,随后于2021年6月20日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使用,该结转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应由[[2020年1月18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