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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货物,每批离岸价格(FOB)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经过我国境内运往其他东盟成员国,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
根据《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34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不需要另外填报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
在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首个开始生产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经核准出口商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
货物的原产地受很多因素影响,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设备等的原产地也可能会影响货物的原产地。
“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某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于冰岛的龙虾(用中国产的塑料薄膜包装),其原产地为冰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仍然需要单独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