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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项下具备原产资格并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计算相关增值比例时,累积规则不再适用。
RCEP原产国是指货物的出口缔约国。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应当满足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进口货物。对于客观原因导致有关进口货物在运抵中国关境(运抵口岸)前必须分批运输的情况,不影响同一批次的认定。
经香港转运的《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集装箱货物,企业进口时向海关提交了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海关可不要求企业提交《中转确认书》。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货物,每批离岸价格(FOB)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经过我国境内运往其他东盟成员国,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
根据《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34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不需要另外填报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
在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首个开始生产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经核准出口商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
货物的原产地受很多因素影响,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设备等的原产地也可能会影响货物的原产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