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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原产地管理相关规定,原产地证明上的商品编码与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不一致的,有关货物不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根据《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的货物,既可以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也可以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韩国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韩国;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韩国,但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0%的,该成套货物仍然应当视为原产于韩国。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由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金枪鱼应当视为我国完全生产或者获得的货物。
RCEP项下具备原产资格并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计算相关增值比例时,累积规则不再适用。
RCEP原产国是指货物的出口缔约国。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应当满足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进口货物。对于客观原因导致有关进口货物在运抵中国关境(运抵口岸)前必须分批运输的情况,不影响同一批次的认定。
经香港转运的《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集装箱货物,企业进口时向海关提交了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海关可不要求企业提交《中转确认书》。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货物,每批离岸价格(FOB)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经过我国境内运往其他东盟成员国,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