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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申报为瑞士关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瑞士原产资格按照海关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所包含的进口成分的税目号在产品的加工、生产过程中改变与否来确定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如果非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该货物的原产国应判定为制成品的加工、生产国。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对于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收货人需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实施保障措施货物除外),包括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仅能提交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时,发票应包含[[原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编号]]。
“同一批次”进口货物指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进口货物。
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
原产地申报为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东盟成员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声明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该货物原产资格的全部文件。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规定,“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为便于装载、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的加工、包装、展示等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