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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位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50米的安全距离。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对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