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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钢梁桥达到危急警戒水位值并继续上涨:淹支座限速()km/h;水淹梁底且流速在0.3m/s及以下时,限速45km/h;水淹梁底且流速在0.3m/s及以上或水淹枕木底,封锁线路并压重防护。
342.防洪三项基础工作是指:完善排水系统、修建检查通道、()。
341.发生影响行车的水害,相关单位调度、车间、工区接到信息后,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并在接到信息后的()分钟 内组织好检查、抢险人员、机具、材料等。
340.发生水漫道床,但为静水且路基两侧无水头差时,在采取确保道床不流失的措施后,限速()Km/h 及以下开通线路(情况不明时,应先封锁线路,拦停列车),并派人看守监护。
339.对于地质条件复杂、瞭望距离短、看守设备长的Ⅰ级、Ⅱ级防洪地点,工务段应根据现场实际,合理安排多个看守点,确保看守范围通视良好,原则上看守长度不宜超过()m。
338.当连续降雨量达出巡警戒值及以上,工务段对防洪重点地点实行雨中及雨后()小时看守或盯控视频、光纤等监控终端,发现异常立即安排现场确认。
337.当降雨量达到出巡以上警戒值且连续降雨量达到91~150mm,冒雨巡查结束后 24 小时内对高度()以上高堤深堑及防 洪地点至少检查一遍。
336.当降雨量达到出巡以上警戒值且连续降雨量达到()及以上时,冒雨巡查结束后 48 小时内,对高度 5m 以上高堤深堑、 桥梁护锥及基础、隧道仰坡及防洪地点至少检查一遍。
335.当监测点时降雨量小于()mm 且持续30分钟时,灾害监测系统监测终端自动发布取消临时封锁恢复常速的信息。
334.Ⅱ级防洪地点长度不宜超过()m,曲线地段及通视条件受限的地段还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确保每处Ⅱ级防洪地点通视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