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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令(第17号)的规定,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只要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即可。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根据住建部令(第17号)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
企业专门的安管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名称没有统一规定,主要是根据本单位实际起名,可以是安全科(处、部),也有用安全管理部、安全保障部,安全保卫科、安全环保处、安全技术处、安全生产部等名称。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由其他部门兼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 “三类人员”,不必经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直接可在沪持证上岗从业。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有企业和施工项目两个工作层面,他们的安全职责没有区别。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四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