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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考试,不需要完成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以及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培训,即可报名参加考试。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二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规定,建筑工程、装修工程中,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小于等于5万平方米时,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3人。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专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专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根据住建部令(第17号)的规定,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根据住建部令(第17号)的规定,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根据住建部令(第17号)的规定, “安管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任意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根据住建部令(第17号)的规定, “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只在考核地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