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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有关市场风险情况的报告应当定期、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供。向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交的市场风险报告通常包括银行的总体市场风险头寸、风险水平、盈亏状况和对市场风险限额及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等内容,并具有更高的报告频率。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利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信用、利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损限额等。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定期对突发的小概率事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所指的风险价值,是指所估计的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要素的变化可能对某项资金头寸、资产组合或机构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
按《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月至少重估一次价值。用于重估的定价因素应当从前台的渠道获取或者经过独立的验证。
按《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应用,但不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境外附属机构。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规定,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及其重大修订应当由总行行长批准。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