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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接管而变化。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