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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向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或退休人员,如被发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未适当履行监督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职责承担直接责任。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商业银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对其履行法人监管职责的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按上述时限要求,报送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频率,至少每个季度开展一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所有业务和全部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