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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关进行三方会谈。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监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监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五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存款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