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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审查批准期限为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得自行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为保证接管、重组或撤销的程序不受阻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得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采取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的处罚措施,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