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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流动资金贷款除用于股权投资外,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偿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用借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隶属于同级风险管理部门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