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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可以没有明确用途,但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
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省一级分行审查同意。
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后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定期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贷后签订担保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