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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经其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不得设计、印刷、编写或者变更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限于通过1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其他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不得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不得使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应积极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不得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不得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不得相分离。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等同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