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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商业银行只允许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客户填写确实有困难时,可代替客户抄录语句,但必然由本人签名。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但可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可以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但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经其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不得设计、印刷、编写或者变更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