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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其他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不得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不得使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应积极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不得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不得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不得相分离。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等同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时,风险提示书上的风险提示内容可以让客户经理帮其代抄,但需客户在风险提示书上进行签字确认。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控制杠杆,防范资金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审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如不能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可以委托专业机构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