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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无须总行授权。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可以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但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其他理财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