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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一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沙、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畅通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的作业有()。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管道()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等管道附属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