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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安徽省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措施》第4条规定,高处作业( ),应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配备相应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其正确使用。
1、【3.1】3.《安徽省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措施》第4条规定,各类( )等属于危大工程范围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3.1】2.《安徽省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措施》第4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针对性的高处作业安全( )。
1、【3.1】1.《安徽省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措施》第3条规定,( )应及时支付包括高处作业防护措施在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经费,并督促施工单位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1、【2.9】50.《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11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罚款;
1、【2.9】49.《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11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罚款;
1、【2.9】4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6条规定,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 )决定。
1、【2.9】4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6条规定,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 )决定。
1、【2.9】4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6条规定,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 )决定。
1、【2.9】4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6条规定, 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 )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