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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1.2条规定,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0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称之为临边作业。
1、【3.1】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1.5条规定,在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临空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之为攀登作业。
1、【3.1】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1.4条规定,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之为悬空作业。
1、【3.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2.1.1规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2.9】30.《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6条规定,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1、【2.9】29.《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5条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1、【2.9】2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5条规定,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1、【2.9】2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5条规定,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1、【2.9】2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5条规定,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1、【2.9】2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4条规定,上一年年收入;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纪监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