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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6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要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安排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5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5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查,保证正常运转。
5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指示标志。
52.《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