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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规定处以罚款。
9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9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9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九十的罚款。
9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七十的罚款。
8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8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罚款。
87.《安全生产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6.《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