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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知识题库
1,604
判断题

5.2024年4月11日晚,吴某的儿子跟随家人在外散步时被周某家的狗咬伤,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吴某妻子报警。在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过程中,周某因担心狗再次伤人,欲先行离开现场,吴某予以拒绝。后见周某仍欲离开现场,吴某为阻止周某离开,用手抓住对方肩膀,周某则反身抓挠吴某的脸,吴某顺势推搡周某的肩膀,造成周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周某右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第一,吴某主观上没有伤害周某的动机与故意。一个行为要评价为伤害行为,需要主观心理具有造成伤害的意图,客观行为具有造成伤害的一般可能性,不能根据结果来反推行为,认为结果是轻伤,就认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吴某抓住被害人肩膀系在事情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意欲阻止周某先行离开现场,主观上没有伤害周某的动机与故意,故吴某“抓”的行为不足以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第二,吴某伤害行为属于为摆脱周某的抓挠而实施的推搡等应急、防御行为。吴某为阻止周某离开案发现场,用手抓住周某的肩膀,周某反身抓挠吴某的脸,吴某推了周某的肩膀,造成周某受伤。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本案中,吴某的抓肩膀、周某的反身抓挠、吴某的推肩膀系短时间内发生的连贯动作,属于为了摆脱周某的抓挠而实施的推搡等应急、防御行为,故吴某“推”的行为不足以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

相关知识点:

阻止离开推搡致伤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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